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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广西深化桂惠贷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发布及执行指南

    现将《“贵惠贷-创业担保贷”创新产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南宁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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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总局

    广西监察局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创新产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2022年“桂惠贷”支持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金监管银行)银发[2022]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宁银发[2020]286号)等。根据文件精神,专门制定了创新产品“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转业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在广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商、农村个体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新公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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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年新招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的15%(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为8%),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人员与他们企业合作一年以上的证书。

    (三)“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该榜单由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工商、残联。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合格名单进行收集、审核、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合格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并推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名单报送和审核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桂汇通”平台(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清单化产品市场主体名单。金融机构发放“桂汇贷-创业担保贷款”前,应登录“桂汇通”平台,查询数据库中最新的市场主体名单,确保贷款对象在“桂汇通”适用范围内。惠贷-创业担保贷”产品。

    二、适用金融机构范围

    (1) 交易银行。已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或与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及其投资控股(参股)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担保机构。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及其投资控股(参股)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

    3. 贷款申请要求

    (一)贷款金额和期限。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个人借款人,可根据合伙人数量适当提高贷款限额,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总额。学位的10%。 “桂惠贷”政策执行期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借款人提出延期,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行可以按照规定延期一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年。 “桂惠贷”政策执行期间,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个人借款人申请“贵惠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不得办理有其他贷款(即申请贷款时,我和我的配偶不应有其他未偿还贷款)。小微企业不得有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2011〕300号)执行。

    (3)贷款数量。还贷积极、就业能力强、有良好创业项目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桂惠贷”政策执行期间,可继续申请“桂惠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用途。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借款人的创业费用和运营资金,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或者从事股权投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使用。

    4、利息贴现率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的部分利息(LPR按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约定执行),财务部门给予贷款贴息平衡。名单上每户每年申请累计贴息最高额不超过6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个人借款人,每户每年累计申请贴息最高不超过6600元;名单上每户累计申请的年累计贴息不得超过6600元。最高金额不得超过9万元。

    5、贴息资金来源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中央财政承担70%。财政贴息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提前向市县发放,按时拨付至金融机构。中央财政实际拨付给自治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如有缺口,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所在市、县财政补足。

    六、贴息贷款利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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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发放“贵惠贷-创业担保贷款”时,合同约定利率不高于LPR+150BP,实际贷款按照LPR-150BP的贷款利率发放给借款人( LPR以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依据)执行协议)。

    7、贴息期限及贴息会计要求

    (一)“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 在“桂惠贷”政策执行期间,个人借款人的贴息期最长可累计3年,小额贷款和小额贷款的贴息期可累计至3年。微型企业借款人最长可累积2年。 。

    (二)对延期或逾期的“桂惠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单独核算、单独核算,贴息资金的申领和结算按照国家相关申报要求按季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八、担保方式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申请担保,也可向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及其投资控股(参股)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鼓励市县将现有担保资金委托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担保的财务杠杆作用。

    九、反担保方式

    新发放10万元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农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市级、经金融机构评定的经营稳定守信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民、二次创业等特定群体免征反担保要求。女性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不需提供反担保。取消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反担保,并逐步将免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所有贷款对象。

    十、补贴贷款计划金额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年度计划贷款金额暂定为100亿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贷款发放进度等情况,会商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将另行通知。

    十一、其他事项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款”是全国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的实施渠道之一。未纳入本细则范围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按照创业担保贷款原有渠道申请贷款及贴息。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要求及“桂惠贷”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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