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以上各市财政局、妇联,财政部直属县(市)财政局、妇联:
为规范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规定,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规定,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妇联制定了《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省财政厅、省妇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妇联
2019 年 6 月 17 日
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省级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妇女创业工作实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广东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突出重点、科学配置、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子法分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的发放和拨付事宜;定期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省财政厅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项。
省妇联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的进度、绩效、安全和规范负责。负责指导、监督下达市县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上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详细分配方案;制定任务清单,监督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绩效。开展日常跟踪督导,组织市、县妇联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基金绩效管理和信息披露。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自评估和项目变更审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省拨付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拨付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县(市、区)妇联承担省级下达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省级专项资金任务清单落实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妇联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联邦;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市、县(市、区)妇联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评估、监督和指导。检查、绩效评估。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妇女创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流动资金和回收激励。其中:贷款贴息资金约占专项资金的75%,工作费用和回收奖励约占专项资金的25%。
(一)项目贷款贴息。扶持对象为:当地户籍妇女,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其中,优先支持致富带头人、大学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商、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办理生产经营创业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借款人申请延期并符合延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延期不享受利息优惠。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加息)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贷款不给予贴息。
贴息贷款金额为:原则上,女性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1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确定。此外,每个地级以上城市可推荐5-10名女性农民合作社、妇女团体负责人。每年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女性职业户,提供最高30万元贷款。 。
(二)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妇联聘请项目人员、制作宣传材料、召开会议和培训班、开展调研、审查和评估、对借款人进行摸底调查、跟踪贷款使用全过程、项目实施等。办公经费等
(三)项目回收奖金。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省妇联联合印发的粤财会〔2009〕326号有关精神,奖励将给予项目贷款回收率超过95%的妇联组织,作为地方工作经费的补充。
第九条 省妇联根据工作任务,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制专项资金目录和使用方案,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报省分管领导专题研究或者根据省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修改完善。报省财政厅汇总批准。
第十条 省妇联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时,应当根据职权划分和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包括:
(一)预留省级审批的部分,须经省级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扶持项目和补贴金额经内部集体研究和审核后初步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和补贴金额经省妇联党组会议审议确定。
(二)下放给市、县或者用贷单位的部分,采用因子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贷款贴息金额、妇女贷款需求、金融机构授信额度、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贷款回收率、地级妇联所在地经济状况等。发展水平等
第十一条 地方级以上市级妇女联合会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论证并储备专项资金项目。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当按程序审批,并符合预算安排条件。对于一年内无法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不符合本年度支出条件的,不纳入本年度预算安排。 。整个项目入库过程的相关申报通知(指引)等文件同时发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预算层次,详细列支专项资金。详细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于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按规定办理提前发放,提前发放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各项“政策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当科学、合理,与职业发展直接相关,以数量、质量、及时性、成本、经济效益等量化考核为基础,由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效益等绩效指标组成。满意。具体目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财政支持,解决农村妇女就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支持贫困地区有能力、有项目、信用好的贫困妇女创业就业,实现脱贫增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计提一定的工作费用,并按规定收回奖励。工作经费和回收奖励将纳入省妇联编制的详细预算,并根据各地项目实施情况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建筑、维修等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建筑物和大厅以及其他不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妇联按照规定公布资金分配计划、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无异议后,应当在预算法规定的期限前七日报省财政厅,同时报送预算管理系统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时下达分区域(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的部分)和调整方案应由部门集体研究审查,报省级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当在预算法规定的期限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专项资金拨付、发放不按规定办理,经提醒、督导后未有效整改,造成资金堆积的,省财政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统筹或划拨。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向市、县拨付发放。
第十七条 省妇联在下达经费分配方案时,应当同时下达分区域(单位)的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应当与各地点、各单位的经费状况相一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贴息的专项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直接划入合作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经费的,地方级以上市级以上妇女联合会须向省级妇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妇联按照拟调整经费比例汇总报批。转移。市、县、支付单位不得随意调整资金。
因政策调整等因素无法完成约束性任务的,经地方级以上市级妇联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可向省级妇联提出书面申请,将专项任务移交省级妇联。同一“财政权力”“任务”下的其他“政策”资金,由省妇联按规定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项目市、县(市、区)妇联必须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核算办法办理账务,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财政资金。在票据核销制度中,严禁使用“白头票据”入账或提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妇联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备案意见,报省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妇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进度缓慢、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调整、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实施。省财政厅定期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逐级向上级妇联报告。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变化的,由省妇联批准;需要追回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省妇联、省财政厅办理资金追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督导后仍未完成整改的,由省妇联提出资金处置意见,由省财政厅办理资金调整、回收、协调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同时报财务部门。等级。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末或者预算执行后,省妇联组织市、县妇联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对部分项目市、县进行绩效评价后,形成自我评价。 ——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省妇联负责对专项资金拨付、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完成一次专项资金综合核查。核查报告副本将送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排查和防范,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制度。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挪用、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联合奖惩,他们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暂停申请人5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除保密要求或者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拨付、实施、结果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二)专项资金管理措施。
(三)专项资金项目指引。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数额、分配单位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部门反馈的绩效自评价报告和重点评价报告、财务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受理和处理投诉,包括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省妇联应当在相关信息批准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妇联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时应当注意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接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管理的文件时,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妇联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粤财行[2017]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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