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通知如下:
一、政策扶持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产能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职工、网商、脱贫人员、农村个体户;
2、除助学贷款、脱贫小额信贷、住房贷款、汽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申请人在提交企业担保贷款申请时,他和他的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现行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应招募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新员工,达到公司现有员工的10%(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为5%),并与他们签订1年以上的合同。劳动合同;
3、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信用记录。
2. 贷款申请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担保申请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商业担保贷款合同。
三、贷款金额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且合伙创业的借款人,可根据合伙人数量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合格个人创业上限总和的110%担保贷款不超过400万元。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还款积极、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和贴息支持,累计数量次数不得超过3次。
4、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者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协商确定。扶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OBPs。 LPR是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
5、贴息标准及分摊比例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实际利率50%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对延期或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不给予贴息。
(二)个人30万元、小微企业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成比例,市县为30%,省级中央和省级资金为7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 500万元以上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省、市、县按1:1的比例共享。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金额上限。由此产生的额外贴息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六、贴息资金审核和分配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金额,按季或按月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7. 反担保要求的豁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或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
(二)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农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确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8. 政策凝聚力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9月30日前生效合同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原政策标准和合同协议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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