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课程,包括学校本科生体育必修课、体育选修课、研究生体育选修课、暑期教学课程中的体育课程、体育晨练课和体育课。辅导班、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和训练。竞赛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体育赛事和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二条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和器材。综合办公室、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体育教研室应当共同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换。
第三条 教授、辅导、培训体育课程的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应当按照体育锻炼与安全健康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组织体育课程;参加我校体育课程的学生(以下简称“教师”)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体育课程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负荷要求、锻炼方法、正确使用等。对学生的设备设施、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学生的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等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第四条 教师应当听取学生身体状况的报告,并可以根据教学大纲、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和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学生的教学和活动内容进行调整。建议学生改修体质保健课程或停止参加非义务体育课程,并通知体育系。
第五条 体育部门应当对学生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制定、修订各体育课程的安全要求,并通过公告、网络发布等方式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学生选修体育课程时,应当认真阅读所选课程的安全要求,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和参加体育课程。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适合进行较剧烈体育活动的疾病的学生,应在选择体育课程前到医疗保健中心进行相关检查。医生会出具疾病诊断和选修体育课程的建议。学生应携带医生证明到体育教学中心科室办理体育选修手续;有重大疾病史或不确定自己的疾病是否会影响选修必修体育课程的学生,最迟应在试用期结束前到医疗保健中心进行体检并就医学校的选课说明中有明确规定。中心就选择体育课程提供建议。
第七条 学生经医生证明或推荐选修体质保健课程或避免剧烈运动的,应当如实告知教师或者体育部门,并在必修的体质保健课程中选择。体育课程。若参加其他体育课程,应提前咨询老师。如果学生感觉身体不适,但体检暂时无法明确诊断疾病,可以申请参加运动健康课程。
第八条 学生在参加体育教学活动中感到身体不适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向教师报告,避免剧烈运动或者强迫运动。
第九条 学生刻意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不顾医生、教师的建议,坚持参加某些体育课程和某些项目测试的,应当承担锻炼对身体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视网膜疾病、急性病以及其他不适合剧烈运动的疾病的学生严禁参加体育比赛,必须谨慎参加体育课。
第十条 学生应当高度关注自身健康和安全。参加体育课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参加体育活动; (2)听从老师的安排和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严禁玩耍、打架等危险行为; (3)进行高强度运动前做好充分准备; (四)遵守体育场馆、器材使用规则,严禁违规使用场馆器材。
附:各项目安全要求
1.网球特训班安全要求.doc
2.乒乓球特级班安全要求.doc
3.羽毛球特殊班安全要求.doc
4.棒垒球特殊班安全要求.doc
5.排球特殊班安全要求.doc
6.篮球特长班安全要求.doc
7.足球特训班安全要求.doc
8.游泳课安全要求.doc
9.健美专项班安全要求.doc
10.综合体育特长班安全要求.doc
11.全国体育特长班安全要求.doc
12.击剑特殊类别安全要求.doc
13.体育舞蹈专项班安全要求.doc
14.健美专项课程安全要求.doc
15.木兰拳特级安全要求说明.doc
16.特殊健美操班安全要求.doc
17.艺术体操课程安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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